(2017)甘07民终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上诉人穆昌军、穆云海与被上诉人南通海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穆昌军,穆云海,南通海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民终4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穆昌军,男,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穆云海,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海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穆昌军、穆云海因与被上诉人南通海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702民初1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702民初16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穆昌军、穆云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37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岳小芸审 判 员 袁建银代理审判员 任斌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欢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