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民初2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沈云恒与周高岭、驻马店市鹏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云恒,周高岭,驻马店市鹏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共产党汝南县委员会,汝南县人民政府,驻马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汝南县公路管理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2194号原告:沈云恒,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前,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高岭,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驻马店市鹏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中华大道东段。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共产党汝南县委员会。住所地:汝南县古城大道东段。被告:汝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汝南县古城大道东段。被告:驻马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春晓街西段。被告:汝南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汝南县汝宁街道办事处梁祝大道40号原告沈云恒诉被告驻马店市鹏博物流有限公司、周高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共产党汝南县委员会、汝南县人民政府、驻马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汝南县公路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7年6月30日,原告沈云恒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沈云恒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云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云恒负担。审 判 长 彭 乐人民陪审员 刘长岭人民陪审员 司明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乔华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