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881执2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小荣、郎宇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荣,郎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868号申请执行人刘小荣,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郎宇胜,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刘小荣与郎宇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29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小荣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郎宇胜归还货款20000元,支付利息1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郎宇胜下落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商品房等的登记信息,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小荣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 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姜坤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