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7民初5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毅与被告成都市吉福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毅,成都市吉福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5111号原告:李毅。被告:成都市吉福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毅与被告成都市吉福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毅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长 周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