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民初1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任艳华与耿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艳华,耿新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1792号原告:任艳华,女,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被告:耿新民,男,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本院审理原告任某被告耿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占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恩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