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胡乃勤与安徽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乃勤,安徽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766号原告:胡乃勤,男,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原告之妻子),女,1975年10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安徽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国治街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57807776Y(1-1)。法定代表人:郑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垒,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乃勤诉被告安徽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乃勤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乃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胡乃勤负担。审判员 张素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蔡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