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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10执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金某与陈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10执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某,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包工头,住黑龙江省宾县。被执行人:陈某,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住山西省介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2016)晋0110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金某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小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崔艳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