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11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影、抚顺市新抚黎东幕墙经销处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影,抚顺市新抚黎东幕墙装饰材料经销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411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抚区。被执行人王影,女,1965年3月27日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市。被执行人抚顺市新抚黎东幕墙装饰材料经销处,住所地新抚区。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王影、抚顺市新抚黎东幕墙装饰材料经销处合同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抚顺市公证处做出的(1999)抚证第878号公证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10-25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411执恢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亮浩审判员 李 松审判员 李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沈 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