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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02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杨连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连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02民初1342号原告: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7998595878)。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茶城大道**号*幢*层*号。法定代表人:陶晓川,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忠芳,云南天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连松,男,白族,1967年1月5日出生,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原告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连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以原、被告达成调解,被告已向原告缴纳2014年3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共计885.00元为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刀 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陆玢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