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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4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崔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122号原告:李某,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杨武龙,内蒙古卫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女,1981年8月21日出生,蒙古族,无业。原告李某诉被告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长  于志鸿审判员  于秀梅审判员  宋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