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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6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江榜娥与郭怀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榜娥,郭怀有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6民初1375号原告江榜娥,女,1942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委托代理人江石长,男,1954年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系原告弟弟。委托代理人刘慧斌,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怀有,男,1967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榜娥诉被告郭怀有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榜娥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江榜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榜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彦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