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7民初3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立军与孟令国、孙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军,孟令国,孙玉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3525号原告:张立军,男,1975年10月4日生,汉族,现住住唐山市丰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伟,丰南区丰南镇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令国,男,1972年2月20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孙玉荣,女,1972年3月13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原告张立军诉被告孟令国、孙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张立军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军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原告张立军承担。审判员 孙满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毕双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