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5民初1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新源县新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夏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源县新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夏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5民初1837号原告:新源县新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新源县文化路060号。法定代表人:程培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莉,女,新源县新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被告:夏波,男,198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原告新源县新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夏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新源县新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源县新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源县新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源县新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秀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唐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