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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6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姜友明与郎兴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友明,郎兴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6557号原告:姜友明,男,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罗本洪,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郎兴尧,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友明与被告朗兴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友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谭艾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