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3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经营部与被告某某KTV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经营部,某某KTV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3民初1336号原告:某某经营部。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经营者: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军,甘肃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KTV。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经营者: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经营部与被告某某KTV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经营部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审查,原告某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某某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杨 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惠昀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