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金华市江南中学管理人与肖胜军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江南中学管理人,肖胜军
案由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初144号原告:金华市江南中学管理人,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负责人:曹红光。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涛,男,金华市江南中学管理人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剑婷,女,金华市江南中学管理人工作人员。被告:肖胜军,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原告金华市江南中学管理人与被告肖胜军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金华市江南中学管理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金华市江南中学管理人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楼淑馨审 判 员 张燕燕代理审判员 虞 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祝赫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