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12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桥支行与钟金缘、威海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桥支行,钟金缘,威海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2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桥支行,威海环翠支行,住所地威海市世昌大道。负责人刘鹏,行长。被执行人钟金缘,女,199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更道街,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威海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经济区海瞳路。法定代表人刘增孟,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桥支行与被执行人钟金缘、威海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鲁1002民初436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威海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青岛路支行开设账户上的存款中的***元,经审查该账户系保证金账户,故将该款退给被执行人威海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并另行扣划被执行人威海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账户上的存款中的***元,其中***元已转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本院于2016年9月1日依据(2016)鲁1002民初431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钟金缘名下位于威海市苘山镇正气路**号***室房产的强制措施,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钟金缘名下位于威海市苘山镇正气路**号***室房产(***)的查封。二、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43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威海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晓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