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11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罗跃中与陈建放、郑州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跃中,陈建放,郑州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706号原告:罗跃中,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福志,蚌埠市小蚌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建放,男,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告:郑州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新安路18号。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53号院7号楼。负责人:陈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小柱,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红,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跃中与被告陈建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跃中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跃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2元,减半收取62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瑞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马廷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