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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1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辉列与丁乐爱、朱晓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列,丁乐爱,朱晓盟,张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1832号原告:李辉列,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丁乐爱,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朱晓盟,女,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张挺,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列诉被告丁乐爱、朱晓盟、张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李辉列负担。审 判 长  朱慧呀人民陪审员  林晓丽人民陪审员  龚艳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金瑶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