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37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赵坤芳与赵建欣、段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坤芳,赵建欣,段素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7民初450号原告:赵坤芳,女,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博阳花园。被告:赵建欣,男,195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小店镇曹庄村。被告:段素霞,女,196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小店镇曹庄村。原告赵坤芳与被告赵建欣、段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赵坤芳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坤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坤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保全费1670元,由原告赵坤芳负担。审 判 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代 凯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