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胡建婷、洪魏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建婷,洪魏巍,童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474号申请执行人:胡建婷,女,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洪魏巍,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童莹,女,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胡建婷与洪魏巍、童莹(2016)浙0282民初1181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洪魏巍、童莹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另两被执行人应缴纳本院案件受理费4800元,申请执行费7400元。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洪魏巍、童莹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受偿,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洪魏巍、童莹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治 军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