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民终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华利明湖投资合伙企业与常熟市金信物流投资有限公司、常熟市洋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熟市金信物流投资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华利明湖投资合伙企业,常熟市洋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杨岩锡,彭小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终11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市金信物流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岩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华利明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责人:郑华玲。原审被告:常熟市洋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岩锡。原审被告:杨岩锡。原审被告:彭小兰。上诉人常熟市金信物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华利明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审被告常熟市洋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杨岩锡、彭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初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17年5月8日,原审法院向上诉人金信公司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述规定期限届满,上诉人金信公司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常熟市金信物流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段晓娟审判员 李道丽审判员 孔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