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2民终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妇幼保健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与王某1、王某2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388号本院于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对上诉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妇幼保健院因与被上诉人王某1、王某2,原审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京02民终38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第24页倒数第四行“二万一千零七十元”误写为“三万零八百七十二元”,应为:“二万一千零七十元”。第24页倒数第一行“四千三百零七元”误写为“五千六百二十元”,应为:“四千三百零七元”。审判长  周建忠审判员  艾 明审判员  唐季怡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 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