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2民初2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万功敏与许正华、高文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功敏,许正华,高文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2245号原告:万功敏,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告:许正华,女,192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告:高文静,女,199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功敏与被告许正华、高文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功敏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正华、高文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功敏撤回对被告许正华、高文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5元,减半收取217.5元,由原告万功敏负担。审判员 陈义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