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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民初2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万功敏与许正华、高文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功敏,许正华,高文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2245号原告:万功敏,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告:许正华,女,192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告:高文静,女,199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功敏与被告许正华、高文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功敏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正华、高文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功敏撤回对被告许正华、高文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5元,减半收取217.5元,由原告万功敏负担。审判员  陈义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