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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民初3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姚茂江与李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茂江,李贵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3737号原告:姚茂江,男,汉族,1976年8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被告:李贵军,男,汉族,1983年1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原告姚茂江诉被告李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3日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茂江撤回对被告李贵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姚茂江负担。审判员  张祖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江梦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