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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3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刘敏、许见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敏,许见民,黄连香,许连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3执420号申请执行人:刘敏,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瑞金市,被执行人:许见民,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黄连香,女,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许连民,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本院在执行刘敏与许见民、黄连香、许连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许见民、黄连香、许连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云生审判员  李秋平审判员  张晓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木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