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26执恢4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淮安波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泗洪县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波伦混凝土有限公司,泗洪县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26执恢470-2号申请人淮安波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经济开发区西区盐河大桥北侧振丰村。法定代表人焦建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泗洪县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人民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邹大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涟水县人民法院(2013)涟商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泗洪县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权证号为050296、S011781号房屋。现申请人淮安波伦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了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淮安波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剑审 判 员 李崇德代理审判员 吴 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利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