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催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扬州市金威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扬州市金威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催54号申请人:扬州市金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扬州市槐泗镇团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7624376395。法定代表人:陈彪,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倩倩,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扬州市金威机械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5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工商银行台州温岭泽国支行承兑汇票号码为10200052/24737949,票面金额为63180元,出票人浙江申元机电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宏韵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扬州市金威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扬州市金威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干军辉人民陪审员 罗胜雄人民陪审员 刘德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林文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