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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催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扬州市金威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扬州市金威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催54号申请人:扬州市金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扬州市槐泗镇团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7624376395。法定代表人:陈彪,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倩倩,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扬州市金威机械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5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工商银行台州温岭泽国支行承兑汇票号码为10200052/24737949,票面金额为63180元,出票人浙江申元机电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宏韵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扬州市金威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扬州市金威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干军辉人民陪审员  罗胜雄人民陪审员  刘德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林文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