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3执34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新航贸易有限公司、杭州边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新航贸易有限公司,杭州边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34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新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122号4幢103室,组织机构代码:32197132-6。法定代表人杨晓凯。被执行人杭州边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379号1305室,组织机构代码:56605717X。法定代表人单金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526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杭州边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杭州边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杭州边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浙A×××××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潘国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韦文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