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民申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文彪、东兴市东和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文彪,东兴市东和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公园支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民申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黄文彪,男,1978年3月5日生,汉族,现住广西东兴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东兴市东和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兴市东兴镇兴宁路52号。法定代表人:何俊东,董事长。一审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公园支行,住所地:东兴市浙江商业城。代表人:谭娴,行长。再审申请人黄文彪因与被申请人东兴市东和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和公司)、一审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公园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兴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文彪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程序违法,认定事实、实体处理错误。请求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撤销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东和公司未经行政部门审批商品房的使用年限,便与业主签订2011年5月1日至2068年5月1日的使用期,致使业主失去19年的使用权。其次,东和公司以东国用(2010)第A0729号、第A0730号、第A0731号三宗土地合并建成商品房,但未注明各宗土地的使用年限,属欺诈行为。从2011年到现在为止,东和公司未安装消防设施,楼顶、车库存在安全隐患,一旦发生火灾等,业主们无处逃生。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黄文彪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实体处理错误,但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予以证明,其申请再审的事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黄文彪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文彪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朱学泳审判员 李元东审判员 唐光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秋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