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2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荥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军、李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荥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军,李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2民初338号原告荥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荥经县严道镇荥兴路西一段93号。法定代表人韩先祥。委托代理人廖平,该社员工。被告杨军,男,1986年7月23日生,汉族。被告李蓉,女,1989年8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荥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军、李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荥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毅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姜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