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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2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荥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军、李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荥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军,李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2民初338号原告荥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荥经县严道镇荥兴路西一段93号。法定代表人韩先祥。委托代理人廖平,该社员工。被告杨军,男,1986年7月23日生,汉族。被告李蓉,女,1989年8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荥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军、李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荥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毅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姜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