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民初2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何晓华与张珂、孙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晓华,张珂,孙磊,程迁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1民初2253号原告何晓华,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张珂,女,1987年10月28日出生,回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孙磊,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程迁里,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何晓华诉被告张珂、孙磊、程迁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晓华、被告张珂、程迁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张珂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至2017年6月16日的利息为3600元,以后的利息继续计算止本金付清之日,被告孙磊、程迁里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张珂因做生意急需用钱,于2015年8月25日向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2015年10月25日止,被告孙磊、程迁里为张珂的借款提供连带还款责任,截止到2017年1月31日,被告仅偿还本金60000元,下余本金40000元,被告张珂自愿以月息2分的利息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被告张珂辩称:欠款事实没有异议,但被告现在没有钱。被告程迁里辩称:对担保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认为,2015年8月25日原告何晓华与被告张珂签订借款协议,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孙磊、程迁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珂于2017年1月31日偿还原告欠款60000元,并约定了剩余欠款40000元按照月息2分给付原告利息,对利息的约定已超出被告孙磊、程迁里担保范围,应由被告张珂自行承担,被告孙磊、程迁里仅对40000元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请求三被告偿还欠款40000元及利息3600元(计算至2017年6月16日)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何晓华借款40000元及利息3600元(计算至2017年6月16日),被告孙磊、程迁里对其中的40000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5元,由被告张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志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