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1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畅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畅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1民初1260号原告:周某某,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中银大道中银一巷3号楼1单元2楼。被告:畅某某,男,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合欢花园11号楼2单元2楼201室。被告:王某某,女,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南环西路8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畅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韩娟峰人民陪审员 樊晓娜人民陪审员 雷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亚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