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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21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佟秀华与韩井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秀华,韩井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21民初183号原告:佟秀华,女,汉族,1952年7月17日生,内蒙古扎兰屯市人,系农民,住址内蒙古扎兰屯市,现住辽宁省法库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韩井文,男,满族,1952年11月29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佟秀华诉被告韩井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佟秀华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佟秀华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秀华撤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计235元,由原告佟秀华负担。审 判 长 刘 彦人民陪审员 王 丽人民陪审员 吕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 助理 刘彩凤书 记 员 李瑞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