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21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佟秀华与韩井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秀华,韩井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21民初183号原告:佟秀华,女,汉族,1952年7月17日生,内蒙古扎兰屯市人,系农民,住址内蒙古扎兰屯市,现住辽宁省法库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韩井文,男,满族,1952年11月29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佟秀华诉被告韩井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佟秀华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佟秀华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秀华撤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计235元,由原告佟秀华负担。审 判 长 刘 彦人民陪审员 王 丽人民陪审员 吕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 助理 刘彩凤书 记 员 李瑞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