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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第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许平与张国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平,张国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第1420号原告:许平,女,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经理,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张国年,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原告许平诉被告张国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汝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雯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