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第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许平与张国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平,张国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第1420号原告:许平,女,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经理,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张国年,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原告许平诉被告张国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汝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雯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