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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谢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83刑初130号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男,汉族,家住上高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7年1月20日被江西省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2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晋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8日12时15分,被告人谢某某驾驶赣C×××××号“东风”牌重型箱式货车沿上新公路,由新余前往上高,途经上新公路141KM+100M路段,与站在路边的行人简某2、陈某根发生碰撞,造成简某2当场死亡、陈某根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2017】第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谢某某当即打电话报警,及向医院求救。2017年1月19日,到高安市交警大队接受调查。针对上述指控,高安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致一死一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属自首。提请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8日12时15分,被告人谢某某驾驶赣C×××××号“东风”牌重型箱式货车沿上新公路由新余前往上高行驶,途经上新公路141KM+100M路段时,因车速过快、避让停于前方道上的故障车(赣C×××××/赣C××××ד欧某”半挂)操作不当,与站在路边的简某2(女、公民身份证号、高安市田南镇大城村村民)、陈某根(男、公民身份证号、高安市田南镇大城村村民)发生碰撞,造成简某2当场死亡、陈某根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高公交认字[2017]第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谢某某负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故障车驾驶员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谢某某当即打电话报警,及向医院求救;因被受害人家属追打而离开现场,后于当日20时左右到高安市交警大队接受调查。2017年5月9日,被告人谢某某家属与受害人及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按协议支付了赔偿款16万元;受害人及受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谢某某表示了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谢某某从轻处罚或者判处缓刑。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供认了上述犯罪事实。证人简某1的证言证实:谢某某是她老公。事发当时她就乘坐在她老公驾驶的货车的副驾驶位上。那天11时她老公驾驶货车载着她和一岁的女儿在新余一个粮食储备站卸完大米后返回上高,12时20分左右行驶到田南与上高交界的一个弯道,看到他们行车道前方逆向停了一辆大货车,此时他们对向又有一辆货车过来,他老公赶紧刹车并往右打方向,车尾往左边甩了过去,她看到有三个人站在那辆停在路上的货车前面,他们货车甩的途中撞到了其中一个人,然后他们的货车车头路外的沟下面,车身横在道路上把整条路都占了。车停后她和老公一起下车查看,她看到一个女的被压在他们货车车头左边的轮胎下面,他老公拿起手机拨打了110和交警电话。打完电话,那个被压的家属过来追打她老公,她老公就往上高方向跑。家属总追她老公总跑,她就从旁边的山沟里离开了。当天下午15时,她在娘家接到她老公电话,叫她去筹钱。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18日7时左右,他驾驶赣C×××××/赣C×××××号“欧某”重型半挂车载着老婆殷红华从320国道高安市福特4S点出发去新余市装货,8时左右行驶到付家圩往上高方向四五公里的弯道路段,因那路段比较滑车尾左右乱甩,他点了下刹车,车子侧滑到道路左边的沟里去了。他打电话报了保险案、联系了吊车、还跟高安福特4S店要修理工来。9时左右,一个年纪较大的女的(之后这女的发生事故死亡了)过来说他把路边的土撞掉了,要他赔200元,他说他自己会修好路。11时左右吊车来了,吊车上那个女的和一个男的骑一辆三轮车过来,都穿了修路工的工作服,还是要他们给200元。11时30分吊起的货车停放在左边的车道上,他发现刹车系统不好车子开不动。那两个人一直追着他要钱,他说自己可以把路基整理好,并和老婆拿了那个女的两把铲子到沟里铲土修路基,那女的和男的在路边指挥他们怎么做,铲了10来分钟,他看到一辆前四后八货车飞快行驶过来并且开始往左边甩尾,感觉情况危险他大喊“快跑”后沿土沟往南跑,他老婆跑出土沟往东跑,站在路边的这对男女都愣住没动,一眨眼那货车就撞到了这对男女,男的被撞到沟了、女的背压在货车头左边轮胎下。货车停住后下来一对年轻男女,女的抱着小孩,他要那男的拨打110,他用他老婆的手机拨打了122。过了一会那个男货车司机被给压着的女的家属打跑了。一个小时后120到了确认那压着的女的已经死亡。再之后交警到了现场。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18日12时多,他哥哥打电话给他说他们母亲压在车下面,叫他快点回家。他当时还在北京,次日凌晨2时赶回高安市田南镇的家里,了解到他母亲已经出交通事故死亡了。他母亲叫简某2,父亲叫陈某根,也出交通事故受伤了。他爷爷奶奶、外公外婆都不在了,自己共三姊妹,哥哥陈小生,在家务农,姐姐陈小勤,有精神疾病。受害人陈某根的陈述证实:2017年1月18日在233省道田南镇兴发采石场路段,他和他老婆简某2被一辆货车撞到,导致他老婆当场死亡和他受伤。高安匡正司法鉴定中心[2017]法检字第007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2017)赣高司鉴尸检字第005号《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实简某2因交通事故于2017年1月18日12:30左右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谢某某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122警情信息。证实被告人谢某某用其电话150××××5511于2017年1月18日13:24:46拨打了报警电话。赔偿协议、收据、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谢某某已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另有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人口信息、驾驶证信息、痕迹鉴定报告、机动车技术检验报告书、事故处理通知书、办案说明及相关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一死一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谢某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已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公共安全,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2018年7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喻冬林人民陪审员  邹一菲人民陪审员  郭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姚海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