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民初4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陈嘉聪与何兆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嘉聪,何兆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4271号原告:陈嘉聪,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何兆鸿,男,198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丽,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嘉聪与被告何兆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嘉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430元减半收取计5215元,由原告陈嘉聪负担。审判员 刘礼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罗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