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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民初4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陈嘉聪与何兆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嘉聪,何兆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4271号原告:陈嘉聪,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何兆鸿,男,198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丽,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嘉聪与被告何兆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嘉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430元减半收取计5215元,由原告陈嘉聪负担。审判员  刘礼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罗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