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481执20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宗德容、海宁市许村镇国华密封轴承配件厂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德容,海宁市许村镇国华密封轴承配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20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宗德容,女,1970年6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筠连县。委托代理人:沈振华,海宁市众望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执行人:海宁市许村镇国华密封轴承配件厂,住所地海宁市许村镇巷东村一组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481650054648。经营者:许国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宗德容与被执行人海宁市许村镇国华密封轴承配件厂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故本案现无需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海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海劳仲案字(2017)第0051号仲裁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顾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