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2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君与李敬、张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君,李敬,张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2474号原告:李君,男,汉族,1969年3月5日生,无职业,住延吉市公园街。委托代理人:李莉,女,汉族,1951年5月5日生,无职业,住延吉市公园街。被告:李敬,男,汉族,1958年9月4日生,无职业,住延吉市进学街。被告:张燕,女,汉族,52岁,无职业,住延吉市进学街。原告李君诉被告李敬、张燕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君诉称:2015年3月31日,被告骗取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原告房屋变更至被告名下,现原告属于精神残疾二级,故诉至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产权恢复至原告名下。本院认为:原告李君的代理人李莉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李敬和张燕的准确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导致本院无法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给原告李君1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边万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姜风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