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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徐州大金矿山科技有限公司与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处、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州大金矿山科技有限公司,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处,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财保19号申请人:徐州大金矿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铜山镇二堡社区晟展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董祥,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处,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汉城东路。负责人:桂钊,该处处长。被申请人: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西路241号。法定代表人:吴传钧,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徐州大金矿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处、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仲裁一案,于2017年6月24日向徐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处、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为该保全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2017年6月28日,徐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大金矿山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处、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处、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徐州大金矿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军川审判员  王平华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党梦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