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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30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大理市欣鑫矿建机械经营部诉杨荣桂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理市欣鑫矿建机械经营部,杨荣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930民初442号原告大理市欣鑫矿建机械经营部。注册号:532900600000869。经营场所:大理经济开发区巍山路331号。被告杨荣桂,男,1967年3月11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理市欣鑫矿建机械经营部诉被告杨荣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理市欣鑫矿建机械经营部于2017年7月3日以被告已将所欠货款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的理由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理市欣鑫矿建机械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大理市欣鑫矿建机械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杨利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 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