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民申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彭剑勇徐瑶与吴宗明曾艳萍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彭剑勇,徐瑶,吴宗明,曾艳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申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剑勇,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瑶,女,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继江,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宗明,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曾艳萍,女,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钧,新疆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彭剑勇、徐瑶因与被申请人吴宗明、曾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01民终4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彭剑勇、徐瑶于2017年7月3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彭剑勇、徐瑶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剑勇、徐瑶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婷代理审判员 朱 虹代理审判员 于江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