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02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纪平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02刑初183号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纪平,男,汉族,生于1984年7月21日,初中文化,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无前科。2016年7月1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0日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7〕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平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芦永吉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晓霞、代理检察员魏星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0日,被告人纪平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借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现金19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纪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平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酌情从轻处罚。上述犯罪事实,有受、立案材料,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借条,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纪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纪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纪平认罪态度较好,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纪平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对被告人纪平的量刑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纪平请求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本院为了打击刑事犯罪分子,保护公民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根据被告人纪平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纪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芦永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成永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