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4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任甲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甲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4民初642号原告:任甲某,女,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虎,陕西扶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原告任甲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任甲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甲某负担。审判员 王宏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党瑜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