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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4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任甲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甲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4民初642号原告:任甲某,女,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虎,陕西扶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原告任甲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任甲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甲某负担。审判员  王宏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党瑜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