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5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国平与马志军、马志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平,马志军,马志发,马晓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5552号原告:王国平,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扎兰屯市,现住胶州市。被告:马志军,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马志发,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马晓彤,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王国平诉被告马志军、马志发、马晓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原告王国平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国平负担。审判员 周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徐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