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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民初2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其胜威纳(上海)润滑设备有限公司与武汉中晨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其胜威纳(上海)润滑设备有限公司,武汉中晨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2991号原告:其胜威纳(上海)润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金闻路23号11幢、13幢厂房。法定代表人:SvenM.Schultheis,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晶(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中晨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二雅路66号(6),实际经营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黄浦大道259号天梨阁南苑2-1101室。法定代表人:王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军(特别授权代理),女,系该单位工作人员,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传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其胜威纳(上海)润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中晨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其胜威纳(上海)润滑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其胜威纳(上海)润滑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其胜威纳(上海)润滑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邮寄送达费20元,共计735元,由原告其胜威纳(上海)润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艳萍人民陪审员  朱莉华人民陪审员  张 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文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