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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财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山东振兴物流有限公司、颜丙慧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振兴物流有限公司,颜丙慧,周增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财保211号申请人:山东振兴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蒙阴县常路镇大常路村。法定代表人:马加满,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在军,山东珏晟律师事备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军,山东珏晟律师事备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颜丙慧,男,成年,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被申请人:周增刚,男,成年,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申请人山东振兴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由莒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停放于莒县顺发停车场内的鲁V×××××号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进行扣押。本案申请人已提供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颜丙慧驾驶的由莒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停放于莒县顺发停车场内的鲁V×××××号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7月3日至2019年7月3日。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山东振兴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郭京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冬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