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黄明满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满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118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明满,男,1983年8月17日出生,壮族,广西德保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德保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8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10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明满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符策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明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6日14时许,被告人黄明满与被害人黄某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后到东莞市大岭山镇大片美警务区大厅内协商。后因黄某欲与黄明满分手,黄明满心生不忿,即在警务室大厅外拿起一根木棍对黄某实施殴打,致黄某的头部、腿部受伤,后黄明满被现场公安人员抓获。经公安人员调解后,黄明满和黄某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均自行离开。经法医鉴定,黄某所受损伤为轻伤X级。被告人黄明满于2017年3月8日主动到案。以上事实,被告人黄明满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经过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明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X级,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明满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明满在经公安人员劝解后,仍在公安机关办公场所内殴打被害人头部等要害部位,应酌情从重处罚;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明满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合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明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年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意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