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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3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褚云波、李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褚云波,李健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3463号原告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21703743E,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法定代表人邹宣戈,总经理。被告褚云波,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李健华,女,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褚云波、李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27元,减半收取1361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贾秀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