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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9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胡晓露与上海豪士环境化学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晓露,上海豪士环境化学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9030号原告:胡晓露。被告:上海豪士环境化学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储祥敏。原告胡晓露与被告上海豪士环境化学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纠纷一案,本院先行调解并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胡晓露在诉前调解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晓露撤诉。审判员  顾晨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董文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